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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clk280 :杭州市中级人民***包庇浙江之信 销售无国家3C认证违法车辆法官渎职罪

汽车达人 汽车评测 2022-01-12 13:48:53 102 0 奔驰clk280

  杭州市中级人民***包庇浙江之信汽车有限公司违法

  销售无国家3C认证进口汽车产品法官渎职枉法裁判

奔驰clk280
:杭州市中级人民***包庇浙江之信 销售无国家3C认证违法车辆法官渎职罪

  我是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国彦奔驰clk280 ,现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建德市支行,地址、新安东路67号,电话、13588716161

  2008年11月13日,因与浙江之信汽车公司买卖合同欺诈销售行为***一案于2011年11月11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提起讼诉,该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合同买卖合法不存在欺诈销售行为等为由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奔驰clk280 。原告不服判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浙杭商终字第21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1月原告在浙江之信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原装德国产CLK280轿车,该车在使用一年多,频繁出现故障,在第二次送被告处作检查时该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拆发动机奔驰clk280 。(造成该车至今不能使用停放在被告处4年之久)。因此我们对该车产生了怀疑。后在调查中发现:

  1,该车挡风玻璃右上角没有加贴3C认证标识,没有3C认证证书,随车没有一致性认证证书奔驰clk280 。

  2、该车尾标显示型号是CLK350,与该车随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检验检疫单、签订的购车合同均不符奔驰clk280 。

  3、该车出现两个底盘号码,一个是随车英文版保养小册上有维修保养记录,底盘号码是:WDB2093541F266815奔驰clk280 。检验检疫单上的底盘号码是:WDBTJ54J08F266815。

  4、在4S店维修保养记录单上,上牌一栏中显示销售前就有过上牌记录的事实,时间是2008年9用16日奔驰clk280 。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于2011年11月11日,以合同买卖欺诈行为诉讼于杭州市江干区***奔驰clk280 。为使案件的顺利进行,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明确要求启动司法鉴定的前提是制造商必须提供3C证书和一致性认证证书。2013年3月13日受委托鉴定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质量鉴定事务所)回复给江干区***的信函中的第二条中说“我院已收到***转交的销售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下:其中第四点载明涉案车辆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即3C证书”。该回函由江干区九堡法庭在2013年4月2日组织的原、被告协调会上交给原告,并催促交鉴定费。我方律师当面明确告知法官已去鉴定所核实过3C证书(之前接该院电话通知让我方律师去鉴定所核实材料)。属于注销的3C证书且并不是案涉车辆的3C证书,因此原告不能交费。在江干区***九堡法庭知道3C证书存在虚假情况下,又于2013年5月13日再次发催交鉴定费用通知书,同时表明“如你方逾期仍未交费,我院将依法撤回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又向***提交鉴定异议书,并提出根据鉴定通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要求,鉴定启动的前提不具备,因被告在长达两年的诉讼期内据不提供真实的3C证书、一致性证书和原厂证明,导致鉴定工作不能开展,即便贵院决定撤回鉴定委托,其不利后果也应由被告承担。2013年10月22号,一审***在被告不能提供3C证书等鉴定资料,造成鉴定不能的情况下,***还错误判决原告败诉。因此,原告不服判决,主要事实有:

  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悦琴、

  审判员陈剑都未到庭参加审理,只有审判员袁正茂一人出庭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所作出的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奔驰clk280 。

  判决书认定;

  一、……奔驰中国公司给原告的函件均反映,车辆识别代码(英文简称VIN)存在两套编码体系,标注为VIN和FIN奔驰clk280 。FIN适用欧洲市场,VIN适用美国市场及其他市,该两套编码虽然表示方式不同、适用地区不同,但表述的是同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第66号公告,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奔驰clk280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国家标准,其中规定……“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VIN码的第十位是代表年份;车辆制造厂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识车辆识别代号。

  投诉人认为;***认定同一辆车上存在两个不同的代码,这个认证本身就是错误和自相矛盾的奔驰clk280 。从随车文件(英文版)保养手册的标示上看是WDB2093541F266815。而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文件上标示的又是WDBTJ54J08F266815。在两个随车文件上标示着两个不同的底盘号码,一个是2001年产、一个是2008年产,两个代码相差8年时间。又都开通了(VIN)码,如果奔驰中国所出具的所谓证据证明车辆识别代码体系中存在两套编码体系的话,进入中国的奔驰汽车是哪年、都是什么车型开始在同一辆汽车上开通两个不同的底盘代号?在中国哪个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和公告过?

  二、…“被告随车交付给原告的保养手册英文版,第28页中有“将主要部件保养卡粘贴于此”的粘贴内容奔驰clk280 。该页上的内容,不能反映案涉车辆在销售给原告前曾在中国之外的地方作了保养,本院认为不能据车辆保养手册第28页粘贴的内容,认为案涉车辆在销售给原告前曾在国外作过保养”。投诉人认为:粘贴内容反映的是什么,应由被告给出合理的说法,是或不是都应由被告举证,在被告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官利用职权及事实于不顾,帮助被告作出让外国人都不能信服的说法。如果说英文版手册粘贴内容不能反映案涉车辆在销售给原告前曾作了保养,哪粘贴的内容是什么? 更加能够证明的是,2010年7月27日,该车在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奔驰受权轿车销售及服务中心)做保养,该系统中出具的维保单,上牌日期一栏显示上牌时间是2008年9月16日,这个时间该车还没进入中国。结合随车英文版保养手册上粘贴有保养记录卡,这强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案涉车辆在国外有过销售上牌保养的确凿具有关联性证据。

  三、……该车己获得进口货物证明书,且该车的一般项目检验和安全性能检验均为合格,且案涉车辆已完成车辆登记,表明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已向签发(CCC)证书的认证机构提交了涉案车辆的VIN和相关结构参数资料进行备案,并通过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入境验证奔驰clk280 。原告认为案涉车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证证书(CCC)证书,亦不能成立”。

  投诉人认为,法官以推定、想象来认定被告销售的案涉车辆,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和一致性证书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奔驰clk280 。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2002年5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公告中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奔驰clk280 。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得到检测和审核,以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凡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口销售和经营场所使用。”直至两年被上诉人都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等文件。没有就是违法。

  四、法官错误采信奔驰(中国)提供的自编的数据卡是没有证明力: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是销售商而非制造商,两家公司是销售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利益关系,所出具的所谓证据没有经制造商认可,自己编造又没有原始证据支持的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奔驰clk280 。从***认定的英文数据卡上的两个英文字母上看

  (Vehicle identiflcatin no)WDB2093541F266815

  (FIN)

  (Vehicle identiflcatin no)WDBTJ54J08F266815

  (VIN)

  英文缩写为(VIN)是世界车辆识别代号(底盘号码)的英文缩写奔驰clk280 。英文的第一个字母是(V)而不是(F)。这也足以证明了一辆车开通了两个(VIN)号码的事实,而法官沈澄、二审法官袁正茂错误的采用了这个伪证。违反了(VIN)码具有唯一性的国际标准。

  五、两次交费通知书相差一年多、法官与被告串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被注销的(3C)证书、造成鉴定不能;

  第一次交费通知书是2012年3月5日,第二次是2013年5月13日,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奔驰clk280 。两次交费通知相差一年多时间,这足以说明被告不能提供司法鉴定所需的真实材料。而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鉴定的前提要求是…“需要制造商提供通过一致性认证和3C认证的相关资料,鉴定专家通过这些资料进行评判。而其中的一致性认证资料如没有则无法进行评判…”。根据鉴定机构要求原告多次给***去函强烈要求该院催促被告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资料。***也向原告承诺限期被告七日内提供鉴定资料(有庭审笔录为证)。然而在原告多次函告中***都没有给予回复,可以说明***对原告所请求的认可。从鉴定所给***文件的时间上看是2013年3月13日,但在这之前法官沈澄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已将(3C)证书交到鉴定所,让去协商鉴定事宜,但经核实该证书是已被注销的。 2013年4月2案件协调会上原告将情况当面告知法官沈澄,所以在一审中被告改口说“3C证书有不在我们手里”。那么***说的3C证书到那去了?为什么庭审中不提供?原告完全有理由说法官与被告合谋串通出具伪证欺骗原告。

  六、对同一个证据的使用和确认随心所欲、对有利于被告的就用、对被告不利就回避:

  2010年7月27日,在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授权轿车销售及服务中心)做维修保养,在该公司电脑系统出具的维保账单上,显示的底盘是WDB2093541F266815,与随车英文版保养记录卡中记录的号码是一样的,被法官认定奔驰clk280 。而在同一份证据上,上牌一栏目中显示上牌日期是2008年9月16日,判决书确回避不说,在上诉人再次提出该案涉车辆在2008年9月16日有销售上牌记录的事实并且以被***认定的证据,,而法官袁正茂致法律证据于不顾,在一份证据上对被告有利就认定,对被告不利的采取回避不说。

  原告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一人审理案件,这是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行为奔驰clk280 。程序违法所作出的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受理两年多时间里被告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和一致性证书,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在被告举证不能的事实下,本案一审法官沈澄、二审袁正茂,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审理案件使用政策法规段章取意;采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意回避违法事实、法官参与串通提供违证,所作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认定事实前后矛盾;蓄意制造了一起严重的以民事掩盖刑事案件的渎职违法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情况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奔驰clk280 。本案以构成涉嫌刑事犯罪应按规定移送侦查机关。另外,庭审中法官袁正茂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表示同意,让等她电话通知、说背靠背调解等,可等了两个月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这样不公正的、违反程序的、又具有欺骗性的包庇违法行为的违法判决。因此,原告人强烈要求对本案进行调查纠正错误判决。对一、二审法官渎职和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被告无视法律规定销售无国家认证汽车产品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上投诉有证据庭审笔录记录在案。如有不实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周国彦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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